银行出具的《履约保函》承诺:对债务人在基础合同项下的应履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,保函有效期从开立日(2017年2月1日)起,到基础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日(2018年2月1日)止。2018年5月1日,债务人仍未履行基础合同义务,债权人要求银行承担保函责任。
保函依内容不同,可分为独立保函和从属性保函。
独立保函是指银行作为开立人的付款义务,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及保函申请法律关系,银行仅根据受益人提交的付款请求书、发票等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,对受益人进行赔付。
最高法院有专门审理独立保函纠纷的司法解释,但对于其他保函纠纷的处理,并无专门的法律依据,因此司法实务中,独立保函之外的其他保函纠纷,通常适用担保法及司法解释中关于保证担保的规定,故这类保函也被称为从属性保函,并根据保证担保的规则,将其分为一般保证保函和连带责任保证保函。
由于适用法律规则的不同,不同种类保函的有效期届满后,其法律后果也不同。
一、独立保函有效期届满后的法律后果。
二、从属性保函中仅约定保函有效期,但未明确保证期间的,保函有效期届满的法律后果。
三、从属性保函中既约定了保证期间又约定了保函有效期的,保函有效期届满后的法律后果。